清理自家养殖区的“海钱”为什么犯了法
山东莱州:一场公开听证会答疑解惑
2022年9月19日,莱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与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工作人员一起走访现场。
犯罪嫌疑人焦某指认禁用工具。
“通过这次事情,我知道海洋是一个整体,不能觉得是在自己租赁的养殖海域就可以做损害环境的行为。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以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再破坏环境……”日前,在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召开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被不起诉人焦某感慨地说。
侥幸心理让他涉险出海
2022年7月的一天,李某接到焦某的电话:“老李啊,最近有没有时间帮我出趟海?我在船上安了一个泵,用这个泵去清理‘海钱’(一种以蛤蜊为食的托氏琩螺),我得准备养点蛤蜊,一天300元,行不行?”
经常出海赚钱的老李知道,当下正是禁渔期,于是问道:“工资倒不是问题,但现在是禁渔期,能出海清理吗?会不会犯事啊?”“没事没事,是在我自己租赁的养殖区,清理的也是长在我养殖区里的‘海钱’。没问题的,放心好了。”这番答复让老李放下心来,约好了7月4日凌晨出海工作。
7月4日凌晨,一同出海的除了李某外,还有王某等其他船员。但当王某等人见到安装在渔船上的“吸蛤泵”时,熟识各种渔具的王某心里有点打鼓,他找到焦某问道:“你这安装的泵是禁止使用的吧?咱在这个时候用这种工具出海捕捞是不是违法的?你问过没有?”
“问过了,问过了,我都联系好了,这种泵只能吸表面,在自己养殖区用这种渔具是没问题的。”在听到焦某拍着胸脯的保证后,李某、王某等人驾驶两条养殖船分别于7月4日、5日出海清理“海钱”,并将抽到的“海钱”交由焦某处理。
7月8日,焦某再次组织工人出海捕捞“海钱”。这次焦某等回来的不是打捞上来的“海钱”,而是船员被当场查获和扣押的消息。
原来,焦某所说的“禁渔期出海没问题”“都联系好了,工具可以使用”等保证,都是为了安抚、哄骗工人出海的谎言。其实,焦某明知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出海是违法的,但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在自己租赁的养殖区域不会被发现。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补充侦查+实地勘查”为犯罪行为准确定性
2022年11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莱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重点针对三个问题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一是“海钱”是否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而“海钱”常常被用于鱼虾蟹养殖中饵料的投放,养殖户多有收购,属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据此可以认定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
二是在个人租赁的沿海养殖水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不构成犯罪吗?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养殖户及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根据《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之规定,由此可见焦某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三是焦某的捕捞行为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怎样的破坏?捕捞过程中,焦某对使用的渔具进行了改造。虽然使用了功率小的机器,用于吸附表面的蛤类,但经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咨询专家并委托鉴定,该渔具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渔具”。承办检察官还和公安机关一道开展侦查实验,发现该渔具作业过程中仍会抽取浅海的泥沙,对作业区海床底质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焦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组织人员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焦某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捕捞,主观恶性较小;且捕捞范围仅限于养殖区内,破坏范围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公开听证让情法理相融
虽然焦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为了生产经营清理自己租赁海域养殖水产品的“天敌”,为了降低养殖成本将打捞的“海钱”卖掉,在一般靠海生存的养殖户的认知中,似乎是一条“情理之中”的生产经营之道。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达到“法”与“情”的平衡?莱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后,召开了一次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监管部门、侦查机关、行业协会代表,养殖户等参加,将案件的“法”与“情”一起讲给与会人员听。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提出拟对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经过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与此同时,检察官经走访相关养殖企业,发现当地沿海地区普遍存在粗放养殖的弊端,针对这一现象,莱州市检察院向养殖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引导广大养殖户摒弃传统养殖模式、与养殖规范企业合作、推行绿色养殖等生产建议,在蛤蜊苗种繁育、苗仔投放、作业捕捞等方面不断改进。此外,针对捕捞的船只多为“三无”船舶的情况,该院又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摸排和查处力度,明确管理标准,压实监管责任。据了解,近期,海洋渔业部门已开展专项行动,没收渔网渔具20多组、“三无”船舶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