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确实是我们错了,检察官在办案之外,还热心帮助我们想办法减免罚款,减轻经营负担。”近日,在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听证室门前,当事人王某带着几分羞愧握紧了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的手。
王某是经营鲜活水产的个体商户。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王某与其他三家商户售卖的飞蟹重金属含量超标,遂对四家商户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家商户认为重金属不是他们放进飞蟹内的,要罚应该找供货商,所以迟迟未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商户们来到元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元宝区检察院受案后,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现场走访、查阅卷宗、询问行政机关和商户等方式,检察官发现虽然四家商户声称有问题的飞蟹是从他市购进,但均无法提供进货凭据来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他们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对该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同时,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这四家商户都是小本经营,抗风险能力差,过万元的罚款给他们造成较大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对此,检察官决定以举办公开听证会的形式,让商户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坐到一起当面协商、化解矛盾。
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先是明确肯定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指明四家商户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不依法索证索票的行为对食品安全及市场秩序造成危害。然后,检察官又向市场监管部门建议认真考虑四家商户的经营现状,考虑他们是初犯,且实际危害不大,建议对商户从轻处罚。经研究,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减免四家商户的部分罚款,四家商户也在现场一次性缴纳了余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