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部采纳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生产、销售黄元米果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该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3740元和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在《赣南日报》刊登公开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表示愿意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的办理,是该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一个缩影。今后,该院将继续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依法能动履职,严惩不法商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