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借助公益诉讼手段保护水资源、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既是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也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期许的实践回应。
公益诉讼是一种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形态。自2017年我国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五年多时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推开,办案领域不断拓宽、规范流程不断完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全国检察机关在各个领域积极践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使命,做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日趋成熟。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印发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展现了该省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保护松花江流域生态系统及水质安全和行洪安全所做的努力。这起案例的发布也进一步细化了水资源保护中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操作指引,便利检察机关更好履行保护职责。
作为一项较“年轻”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仍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司法资源配置不均、一体化办案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如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万峰湖专案)中,由于万峰湖地跨三省(区)且各区域治理主张和执法标准不统一,仅由一省(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治理难以奏效,因此最高检在该指导案例中确定了对于江河湖泊流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案件线索,所涉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中的检察公益诉讼程序细节。
守住一湖碧水,重现千鱼游江。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一方福祉,更是利在千秋的公益事业,各级检察机关要凝聚治理共识,积极履职担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不断发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监督各地各部门科学利用水资源,为生态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