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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如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证件知悉权

          检察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侵权控告权

          对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

          如果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12.请求抗诉权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充分提供证据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安全保障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隐私权

          询问中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其他权利

          对于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直到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3.    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被害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进行的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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