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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时间:2022-07-12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6.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7.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8.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你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你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你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你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制作应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附卷。其中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本文书也可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挂号信邮寄等方式告知邮戳附卷。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权利义务告知书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不在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记载。对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告知的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如当事人和解的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可以在讯问时口头告知,并在笔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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