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确保检察权不被滥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人民监督员作为群众代表,以制度化的形式深度参与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各关键环节,有效实现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促进了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也强化了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有效机制。
司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工作、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扩大公民司法参与、促进司法民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体现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的过程。起初,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一些案件由民众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而试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明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项目进行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
最高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经过先期试点、扩大试点、全面实施、深化改革等发展阶段,先后单独或者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选任模式、监督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履职等进行明确和完善。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国家法律确立的制度。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监督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职能定位,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效果得到提升。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吸纳公众参与检察事务、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的缩影。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彰显其扩大公民参与司法、促进司法民主价值。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近20年的实践看,由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确保检察权不被滥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人民监督员作为群众代表,以制度化的形式深度参与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各关键环节,有效实现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促进了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也强化了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有效机制。
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征
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人民性,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内容、范围更全面、更广泛。
更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立为基本原则,并为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监督规定》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始终。从制定角度上看,由规范人民监督员向规范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转变,宗旨一目了然。从内容上看,对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反馈答复等方面作了全面完善,最大程度实现检察机关直接听取民意。从实际效果上看,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更加积极主动,监督意见倒逼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充分体现了人民性这一最根本的政治属性。
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办案的渠道。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本单一的职务犯罪案件向更广泛的检察办案活动转变。从监督内容来看,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之初的监督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拓宽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各方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均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监督方式更多元更深入。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方式包括参与公开听证、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研究提出和监督落实、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审查等十种方式。这十种方式,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体现,既有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传统模式,又有人民监督员主动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的新路径,还为人民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发展留下了创新空间。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实践中的关注点
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员工作,需要关注“人民性”“过程性”“监督刚性”等问题。
“人民性”——如何选员和选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群众性和专业性的选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选任应当体现人民参与的初衷,注重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对于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条件,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基本沿用原有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即具备基本条件。该规定还对公职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比例进行了规定,目的是让更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这支队伍中来,以朴素的正义观发表意见,保障司法活动的情理和社会效果,推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至于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案件审查或提供专家咨询意见,而非以人民监督员身份监督办案活动。
2.避免监督案件类型和监督方式不均衡。为避免有的检察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深,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偏向于选择没有争议的案件接受监督,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人民监督员启动程序审批机制,检察官对某项办案活动建议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需层报检察长审批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检察长认为某项办案活动有社会影响、案件处理存在争议的,可直接提请监督。
“过程性”——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过程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要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就必须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的“过程性”。
1.建立预备会议制度等保障机制。探索创设人民监督员预备会议制度,在监督活动前由办案检察官召集人民监督员举行预备会议,向人民监督员介绍监督事项、提供案情材料,保障人民监督员阅卷权,确保其全面知情、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还应细化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具体流程,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监督方式已有法律或工作规定明确具体监督流程,但对于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研究提出、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方式,还需要在实践中加强监督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2.鼓励人民监督员“主动式”参与。《监督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检察机关应当鼓励人民监督员主动参与检察工作,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工作: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办理有意见建议的;要求随机抽取检察机关已经办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某类特定事项的检察工作情况通报;要求旁听检察官出席法庭活动。人民监督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活动由被动安排转变为主动监督,把人民意愿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
“监督刚性”——如何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提高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刚性是共识,目前主要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和处理等跟踪落实机制来实现。
1.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和处理。人民监督员工作涉及部门多,与办案程序的衔接要求高,业务部门固然更了解检察办案情况,但有的对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不够重视,有时会出现沟通衔接不畅的问题,故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和处理更为妥当。具体而言,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同志要全程参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对监督意见建议及时梳理归类、分析研判,涉及个案处理意见的,及时告知办案检察官依法处理;涉及程序不当、工作方式存在瑕疵的,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及时回应;属于对一类问题的监督意见,结合办案实际对监督意见的可行性、实效性开展专题调研,推动监督意见精准落地,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细化异议处理流程。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设置更严格的异议处理流程。具体来说,当检察官意见与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检察官应当将人民监督员意见层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委会对不同意见进行审议后处理、反馈。当检察官意见与少数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若此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终局的,检察官应当将少数人民监督员意见向检察长汇报后处理、反馈;若此案件起诉至法院的,检察官可将法院审理认定情况连同判决情况一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