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以来,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开展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
全省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坚持“少捕”“慎捕”的同时,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办案进展、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特别是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家庭唯一抚养承担者以及已经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在依法实施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根据在押人员情况,注重司法人文关怀。如赣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针对朱某系当地精准扶贫对象,家庭困难,且能认罪、悔罪,及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了强制措施。
(二)加大羁押期限监督力度。主动建立在押人员台账,跟踪了解在押人员诉讼时间节点,督促看守所和办案单位落实羁押期限届满提前告知、预警提示和换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为解决久押不决问题,省检察院对全省久押不决案件逐案清理,实行分级负责、定期通报,对羁押5年以上案件挂牌督办、逐案跟踪。目前,全省久押不决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三)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做实监督举措,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实行“三个必须”,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法律文书每份必核查,对实际执行场所每地必查看,对被执行人每人必听意见,既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也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二、着力加强刑罚执行检察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与法院、看守所、监狱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对刑罚执行情况及时监督,重点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拒绝收监等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纠正刑罚交付执行违法。针对部分罪犯审判前未羁押、法院判处监禁刑后未交付执行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同时,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确保严格、依法、规范执行死刑。
(二)做实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把刑罚变更执行作为检察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强化对罪犯改造奖惩考核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逐案审查,并派员参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派员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实现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三)跟进社区矫正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通过建立台账、信息共享、通报核对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矫正监管范围。采取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情况等方式,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服从改造,回归社会。如婺源县检察院发现江某缓刑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及时发出撤销其缓刑的检察建议,被县司法局和法院采纳。2018年,我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位列全国第一。
(四)全面实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对全省强制医疗机构和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执行实行全覆盖监督,采取实地考察、审查文书、查阅材料、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诊断、解除等环节重点开展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不当的予以监督纠正。如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某医院在被强制医疗人员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下,没有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五)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针对财产刑执行率不高、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五类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财产刑履行不到位的罪犯向法院提出从严掌握减刑和假释检察意见均被采纳。如南昌长堎地区检察院在审查罗某假释材料时,发现其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却不主动履行,遂提出不同意假释意见,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三、切实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维护监管场所秩序,落实人权司法保障,既关系教育改造在押人员,又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责任。
(一)加强日常监督,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坚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一是对监管活动开展实时监督。深入劳动、学习、生活场所实地检察,对超时超强度劳动、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法使用械具、混押混管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近年来,监管机关执法管理日益规范,监管秩序日趋稳定。二是严格监管秩序,防止产生“牢头狱霸”。对破坏监管秩序、欺压打骂其他在押人员等“牢头狱霸”行为,督促执行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定期与执行机关分析研判狱情、检查监管设施,完善监管措施。强化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期的安全防范检察,堵塞监管安全漏洞。四是对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依职权审查、调查和处理。对正常死亡事件,重点审查监管机关的调查结论和认定死亡原因。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开展全面调查,查清原因、作出鉴定、分清责任,配合监管机关做好善后工作,应对和化解舆情,并对渎职侵权监管人员实施追责问责。
(二)积极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在监区设立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向在押人员发送权利义务告知卡、联系卡,建立定期谈话、约见检察官、投诉信件办理等制度,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受理在押人员诉求。2018年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检查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连续十一年在4月16日开展“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宣传日”活动。针对患有艾滋病、精神病的特殊罪犯混押问题,向省司法厅发出集中关押、保障罪犯疾病得到治疗的检察建议,被省司法厅采纳。
(三)突出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点。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督促监管单位落实未成年在押人员各项特殊保护制度。针对一些监管场所分管分押、“半天教育半天劳动”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同时,注意加强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与监管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建立未成年在押人员法律服务机制,共同开展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推动采取非监禁措施,通过社会力量对其开展帮扶教育,矫正行为,预防再犯罪。
四、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特点,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深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入监室向在押人员宣讲政策,了解有无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主动与涉黑涉恶在押人员谈话,教育引导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和“保护伞”线索。今年4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办理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监狱在押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坦白检举‘打伞’攻坚”线索深挖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调动在押罪犯和社矫人员积极性,鼓励其检举揭发案件线索。
(二)探索开展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积极探索开展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通过约见谈话,查看入所体检表、提讯记录、视频资料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如鹰潭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十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即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2018年8月,鹰潭市检察院对汪某涉黑涉恶案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发现讯问违法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更换办案人员,重新调查证据。
(三)从严管控涉黑涉恶在押人员。监督看守所对涉黑涉恶在押人员重点监管,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监督监狱对涉黑涉恶罪犯严格管理,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施重点审核,从严把关。如吉安市检察院在审查减刑考核材料时发现易某系涉黑罪犯,考核加分频繁且缺乏相关材料作证,向监狱提出不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发出整改检察建议,均被采纳。
五、努力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派出派驻检察机构建设。我省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设立了南昌长堎地区、宜春新华地区、上饶珠湖地区三个派出检察院,对全省93个看守所和14所监狱均设置了派驻检察室,并对派驻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等级考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派驻检察室建设和监督水平逐年提升。2017年,全省13个派驻检察室获评“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创新刑事执行巡视巡回检察工作机制。组织对监管场所及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开展巡视检察。同时,对巡视检察中发现的监管单位实际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省检察院对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巡视检察时发现其经费和人员紧张等问题,得到了南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全市监管场所每年增加经费预算1300余万元,为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增加辅警编制80个。探索对监狱采取“巡回+派驻”的检察工作模式。今年3月,省检察院抽调力量组成巡回检察组,对豫章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首轮巡回检察。
(三)提升刑事执行监督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系统应用,推动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通过数据即时交换,初步实现刑罚执行情况实时、动态监督。目前,派驻检察室初步完成了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两网一线”建设。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共同开发的集案件信息共享、电子文书移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在押人员教育管理改造情况全程同步监督,监督实效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同志学习活动,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精神。紧紧围绕政法队伍“五个过硬”要求,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专项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提高发现和监督纠正监管违法能力、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能力。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有24人获省级以上表彰,24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重点课题研究中获奖,2人荣获全国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手”称号。
六、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宗旨意识不牢,责任担当不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依旧存在,在守初心、担使命上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仍有差距。
二是工作理念不适应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需要。对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治本安全观”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还没有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充分体现;检察监督的责任意识不强,还没有在监督工作中全面落实。
三是监督工作存在短板,机制建设有待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还需继续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还要继续发力。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还薄弱,监督的刚性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是信息化手段在监督工作中的应用水平不高。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监督效能不高。
五是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能力素质还有明显差距。惯性思维突出存在,靠经验办事,创新能力不强,主动作为意识不强,“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依然存在,整治队伍纪律作风还需持续用力。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
全省检察机关将以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南昌长堎地区检察院、宜春新华地区检察院、上饶珠湖地区检察院由省检察院直接管理的决定,切实做实做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在转变监督理念上下功夫。强化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治本安全观”,坚持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凝聚“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共识,与刑事执行机关进一步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实现刑事执行监督与教育改造监管相一致的监督目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监督效果。
(二)聚焦工作重点,在实施精准监督上下功夫。突出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变更执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三项重点监督工作,向一线下沉监督工作力量,实行网上巡查和动态监督制度,与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建立侦查机关同步报备机制,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方法和途径。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推动强制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化。进一步畅通财产刑判决与执行情况信息渠道,建立财产刑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在监督规范化上下功夫。完善巡回检察制度,全面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双轨并行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既发挥派驻检察日常监督的作用,又发挥巡回检察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的作用。加强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管理,推进监督工作模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针对刑罚变更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监外执行等不同特点,建好专业化监督办案团队,完善案件办理机制。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四)深化科技运用,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依托信息化办案平台,全面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加快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平台升级,实现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跨部门移送。积极推进全省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和财产刑执行等信息共享,提升监督效能。
(五)强化责任担当,在建设过硬队伍上下功夫。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统领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着力解决能力不足和作风不硬问题。落实司法责任,增强监督就是责任、失职渎职就要追责的责任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和“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是大势所趋,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更是紧迫需要。建议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更多开放刑事执行检察所需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接口,在线提供更多刑事执行检察所需的业务数据,扩大信息联网范围,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认真落实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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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用语说明
1.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对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刑罚执行检察,对监狱、看守所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等监禁刑,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以及法院执行财产刑、死刑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始到刑罚执行完毕或终止,全程实施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羁押期限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依法实行的监督。
4.超期羁押:是指公检法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规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管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在执行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行为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的监督。
6.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由于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本应在监管场所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符合法定事由不宜在监管场所内执行,而变更至监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减刑、假释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活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就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决定、交付执行、监管、变更等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
7.社区矫正监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8.脱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脱离监管的状态。既包括监外服刑罪犯故意脱离监管的行为,也包括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未对监外服刑人员有效监管的情况。
9.漏管:是指因未有效送达监外执行裁判、决定等法律文书,或受送达单位出现差错未及时登记列管,以及未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等,导致被监管对象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10.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是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采取的非刑罚类措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治疗、诊断、评估、解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
11.财产刑执行监督: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12.牢头狱霸:是指在监室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操纵监室事务,恃强凌弱、寻衅滋事,经常欺压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13.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察。
14.巡回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派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察的一种工作方式。
15.治本安全观:是指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司法机关和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