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数字化建设和改革的先行者。浙江检察机关立足浙江数字化发展的先行优势,跟上并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深化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2021年2月28日,浙江省数字检察专题会议锚定以数字化改革全面撬动法律监督的目标,深入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今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浙江检察推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给予了肯定。而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行政检察,在数字化检察的变革过程中也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尤其是对于广大基层检察院而言,如何在检察大数据战略下实现做实的目标值得思考。
从行政检察自身的发展来看,传统行政检察业务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行监督(包括诉讼执行监督和非诉执行监督)和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大领域;新兴行政检察业务主要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从基层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来看,传统的监督领域存在案源短板,监督作用式微;新兴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为调处斡旋,监督属性不强。进一步而言,检察大数据战略下的基层行政检察数字化监督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一方面,监督工作格局有待进一步明确。现行行政检察制度肩负着“一手托两家”职能,不仅要注重发挥传统的监督纠错职能,既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要注重为人民司法,通过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新时代行政检察便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工作格局。此系针对整个行政检察体系而言,在基层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中,则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受限于行政诉讼监督案源的“倒三角”现象,大多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源存量少,相较而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可能成为基层检察院做实行政检察的重要抓手。
另一方面,大数据效能有待进一步释放。当前,基层行政检察数字监督可归纳为“数字办案思维+跨平台查询”的人工核查模式,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数据的碎片化、分散性,如需要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涉案账户数字化查询系统以及政法一体化平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现有的信息化平台,查询获取想要的关联数据,再进行核查比对。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办案思维和方法具有可复制性,但每次监督的背后都存在大量人工核查比对的工作量,与数字化监督要求的效率与精准性仍存在一定差距。同时,现有的外部公开数据平台的数据存在数据完整性欠缺、各平台之间的数据孤岛现象严重、实现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困难重重等问题。甚者,检察系统内部的原生数据,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产生的结构化、非结构化的数据和其他辅助系统中产生的数据,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关联分析、应用,大多成为“沉睡数据”,其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那么,在数字化改革这条赛道上,体量庞大的基层检察院要如何实现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目标?笔者建议,结合基层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突破口,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增长点,强化数字化监督理念,重塑案件办理模式。
首先,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突破口。行政非诉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这表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必然能够形成海量的执法、执行数据信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领域天然地拥有相对庞大的数据基础,有着较为丰富的潜在案源。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慈溪市为例,经初步统计,近五年来,同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为367件,而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总数为3305件,且案件类型单一,涉案领域集中。检察人员通过对法院437件行政罚款类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后发现,行政罚款的执行到位率不足40%。在掌握这些数据的基础上,检察人员通过数据建模筛排出依法应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案件线索52件。慈溪市检察院的这一做法被上级院推广后,共执行到位罚款1056万余元。
其次,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增长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丰富了检察制度和检察权内容,较之传统以诉讼监督为依托的法律监督,更能凸显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积极作用。但整体而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监督的依据、范围、方式及程序设置等诸多问题均未明确。今年年初,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在《2022年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中对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设定的总基调为“积极、稳妥、审慎”。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上级院对该项工作的方针是大力推动。同时,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具有天然庞大的数据池,基层检察院掌握一定的数据分析方法,能有效释放检察监督的实战实效。如最高检部署开展的婚姻登记专项监督、强制隔离戒毒专项监督,数据分析方法难度不高,但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运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都具有显着的倍增效应优势。
再次,多方获取数据,盘活各项数据资源。大数据时代,正所谓“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如何获取数据?浙江省检察机关抓住数字化改革的有利契机,在信息共享上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如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政法数据中心,以及在多跨协同场景中连接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在检察法律监督履职中的高效配置与运用。具体而言,获取数据途径包括四种:一是利用互联网开放数据,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等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平台,再如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批量结构化处理数据的元典智库;二是联合外部单位共享数据,如浙江省检察院推动政法各部门出台《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共享政法数据范围包括公安机关提供的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提供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卷宗、专项监督需要的存量裁判文书,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类信息、罪犯监狱服刑信息、强制隔离戒毒信息等,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相关协同共享模块上线前,执法司法信息由提供单位线下共享;三是调用“数字检察指挥中心”数据,中心有效整合检察系统内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类案件信息数据,唤醒检察系统内部原生的“沉睡数据”;四是对接本地区的大数据管理局,批量申请监督所需的公共开放数据。
最后,融合“穿透式”监督,重塑案件办理模式。数字监督的指向是类案监督,最终目的是促进治理。因此,基层行政数字检察的类案监督工作应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服务大局工作中,要善于透过一类监督案件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以促进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各方从源头到终端实现共治,形成社会治理闭环,赋予检察类案监督社会治理能力。如在行政罚款非诉执行类案监督应用场景下,检察机关筛查出被执行人先后两次因同一事由被处以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且法院均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从行政非诉执行个案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通过数据串联碰撞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一罚了之”的现象。对此,检察机关应向环保部门提出工作性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跟踪回访、行业准入限制等机制,以促进严格执法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