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支持起诉,为一名92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成功追索交通事故赔偿金。
2021年1月16日13时许,某公交公司职工杨某某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乐安县迎宾大道国税局路段时,由于刹车导致乘客彭某某在车上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发后,杨某某所在的公交公司仅垫付彭某某医疗费一万元,后续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受害人彭某某遂向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彭某某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整维护。同时,彭某某的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条件,遂决定支持彭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向乐安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乐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民事调解,对彭某某和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促成彭某某和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协议,由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彭某某损失共计95250.46元。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彭某某终于得到了应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