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了骚扰电话、诈骗信息等问题。
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了我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件
2021年9月,杨某通过使用软件翻墙至外网收购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收购的信息下载到个人手机中并在QQ群中进行出售。其收购的公民信息包含电话号码、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杨某被抓获,经认定,杨某共卖出公民个人信息44000余条,非法获利5700余元。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给公民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调查
公益诉讼案件承办人反复梳理案件事实,核实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以及涉案金额,夯实证据链条。在讯问阶段向杨某耐心释法说理,让杨某认识到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是临川区首例提起并获判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该类案件的办理也发挥了积极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将探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新模式,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公益屏障。
检察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