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华系江西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8月12日23时晚11:30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意识不清,后由120救护车送往某市医院救治。8月18日9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记录载明:叶某华2020年8月13日1时20分入院,11时00分出现自主呼吸消失,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瞳孔散大固定,持续观察24小时病情无改善,后反复与其家属沟通,家属要求回当地医院治疗。8月19日,叶某华被送往某区医院继续治疗,当日00时53分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时29分无法恢复自主心跳死亡,某区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叶某华妻子冯某梅、女儿叶某芬、儿子叶某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叶某华死亡时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冯某梅、叶某芬、叶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冯某某、叶某乙、叶某丙以相关行政机关、某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以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2年5月,冯某梅、叶某芬、叶某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叶某华入院救治过程及其死亡时间开展调查核实,调取了一审、二审卷宗材料,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叶某华死亡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其入院初次诊断时间距医院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叶某华的死亡不视同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并无不当;某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申请人死者叶某华妻子冯某梅属于低保困难户,本人罹患严重疾病,为帮助其家庭解决困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开展司法救助。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工作意见》,承办检察官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本院综合业务部门,该部门立即开通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快速审核,及时向冯某梅发放司法救助金2.6万元。二是与某公司负责人面对面沟通,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支付叶某华在某市医院就诊期间的医疗费及120长途转运费基础上,另行补偿叶某华家属5万元。三是与行政机关协调社会救助事宜,承办检察官与冯某梅所在地民政、妇联等部门联系,相关部门表示对特殊困难妇女有特别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最终,冯某梅、叶某芬、叶某等三人撤回监督申请,本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2022年8月9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诉求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申请人系身患重疾亟待救助等特殊困难妇女的,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快速予以救助,及时缓解其实际困难。同时,积极通过释法说理,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对接等工作,进一步帮助困难当事人获得其他补偿与救助,给予困难特殊人员最大限度关心。
2017年10月,江西省某区政府决定对某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周某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22日,区政府对周某某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周某某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5月,周某某分别因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先后起诉,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法院认为周某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周某某对判决、裁定均不服,历经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分别于2021年8月、2021年12月,先后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中,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对周某某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予以了补偿,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中,周某某于2019年5月提起诉讼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法院判决和裁定均无不当。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申请人周某某已85岁高龄,房屋被拆除后至今在外租房居住。为解决周某某提出的现补偿价格过低、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合法的实体权益纠纷,承办检察官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支持合法行政行为。耐心电话沟通开展释法说理,消除法律认识误区,增进周某某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认同。二是找准症结适时组织调解。承办检察官三次到所在地进行调解,围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装修评估有无遗漏、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如何补偿等问题充分协商,周某某认可了原补偿标准并放弃精神损失补偿的要求,双方同意在申请人对装修评估遗漏部分、房屋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证据后由征收部门核实认定。三是持续跟进协调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就调解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费起算时间、产权调换安置地点、装修评估遗漏内容、财产损失情况等问题分歧,逐个与双方进行反复协调。最终,周某某与区政府达成协议,周某某认可了补偿决定中安置费用起算时间,区政府对装修遗漏部分复评后增加了相应装修补偿款,已办理产权登记和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均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分别得到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周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办理征收补偿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高度关注高龄特殊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推动实体权益纠纷根本性解决。通过开展调解并持续跟进协调,围绕争议焦点耐心释法说理,组织争议双方充分协商,既解决法律认识误区,又促成申请人合法合理诉求得到依法全面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某纯净水厂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2019年9月4日,江西某纯净水厂因未能出示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违规生产经营,被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7.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纯净水厂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纯净水厂在法定期限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又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市监局经依法催告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3日裁定准予执行罚款7.1万元、滞纳金7.1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制发限制消费令、约谈纯净水厂负责人等措施,但行政处罚并未得到执行。2022年3月28日,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6月,法院根据与区人民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衔接工作的意见》,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本案化解。区人民检察院受邀后开展了调查核实,查明:1.纯净水厂未能出示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系旧证到期后正在办理新证,因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在此期间进行了生产经营;2.纯净水厂受疫情因素影响销售下滑,新近又投入了新设备,生产经营存在困难;3.纯净水厂硬件设施基本符合要求,但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纯净水厂提出生产经营存在困难,请求减免滞纳金。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市监局研究认为,既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也要落实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要求,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为此可以由市监局与纯净水厂达成“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7月5日,市监局与纯净水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纯净水厂于2022年8月10日前缴纳7.1万元罚款,若其一年内无任何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则免除7.1万元滞纳金,否则市监局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滞纳金。为进一步推动争议化解,促进纯净水厂合法合规经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5日在纯净水厂召开听证会,该院检察长担任主持人,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重点围绕市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纯净水厂存在的问题及其合规风险、履行行政处罚存在的困难等展开。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向纯净水厂宣告送达《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品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予以重视。听证员结合风险提示函,进一步建议纯净水厂转变理念,坚持从细节抓起加强风险防控。纯净水厂负责人承诺,认真践行规范生产理念,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听证会后,纯净水厂缴纳了7.1万元罚款。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市监局还建立了行政非诉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涉企“附条件”执行和解工作,强化企业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要落实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通过推动达成以一定期限内不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为条件对加处罚款等予以减免的“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加强企业监管与为企业纾困的有机结合。同时,根据行政处罚内容、对企业调查核实情况,对发现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问题,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宣告送达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函的形式,助推企业自觉合规经营。
江西某饮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争议化解案
2017年11月,江西某饮品公司获得“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属非官方民间机构)颁发的“全国健康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荣誉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2018年8月24日,该公司与江西某传媒公司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及微信产品开发服务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27日始由传媒公司为其提供三年的营销A网站(PC和手网)服务。当月,江西某传媒公司在为某饮品公司制作的官网页面企业荣誉项中,上传了前述荣誉证书和奖牌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至2021年8月27日零点,因服务协议到期,某饮品公司网站被关闭。
2021年8月20日,江西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举报反映某饮品公司在其网站使用“全国健康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首选”一词属极限用词,涉嫌违法。8月2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10月22日,向某饮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12月6日,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立案受理后,根据某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会签的《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2022年1月10日向县检察院发送《行政争议调解邀请函》,县检察院受邀派员参与该案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调取了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询问了某饮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某饮品公司网站上传的“全国健康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系引用其评选获得荣誉奖牌上的字语,“首选”用词并非其添加,但上传时存在未明确标注评选时间和有效期限,容易引人误解;某饮品公司网站已关闭,没有继续违法发布广告;某饮品公司与江西某传媒公司制作网站的费用三年共计2400元,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饮品公司广告宣传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着重在教育、帮助企业合规发展,本案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1月19日,县司法局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行政复议中心负责人、承办检察官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阐述并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根据建议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处罚。1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饮品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1月28日,该公司申请撤回行政复议,1月31日,某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决定终止此案审理,案涉行政争议实现化解。
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复议、审判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受邀参与相关行政争议的化解,积极发挥客观中立地位作用和调查核实职能优势,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合法合理建议,有利于相关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切实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检察机关在参与涉及非公企业行政纠纷的化解工作中,应落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要求,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